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 卖 公 告
(2023)川01执恢225号
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0时至2023年9月26日10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情况
拍卖财产 | 被执行人方天成持有的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认缴出资额400万元) | ||
起拍价:1元 | 保证金:0.2元 | 加价幅度:1元 | |
执行案号 | (2023)川01执恢225号 | ||
拍卖股权 目标公司 情况 | 公司名称: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9069802052E |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兴盟路407号 | |||
法定代表人:郑道双 |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2013年5月23日 | |||
营业期限:2013年5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水电开发与投资 |
关于拍卖财产其他情况说明:
1、本院依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方天成持有的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认缴出资额400万元)进行价值评估。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方天成、股权目标公司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股权评估所需资料,并告知未能提交评估资料的不利后果。相关人员未提供评估所需资料,评估机构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出具股权评估报告。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股权起拍价为1元。
2、本院已将股权拍卖、确定起拍价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谢才君、被执行人方天成、目标公司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定情形下,本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中止或终止拍卖。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本院不负责赔偿、不另行释明。中止拍卖、变更拍卖时间的,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另行发布公告。
4、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才君归还借款本金9595万元及利息;被告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才君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案首次执行中[案号(2022)川0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7464107.25元。恢复执行以来[(2023)川01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为0元。
二、竞买特别注意事项
1、本次拍卖为按现状拍卖,标的物状况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亲自审查、了解、核实拍卖标的实际情况,调查拍卖标的瑕疵,审慎参加竞买。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充分了解和确认,自愿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瑕疵(含未披露的瑕疵),自愿承担所有交易风险。本公告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仅供参考。
2、是否具有拍卖标的物的竞买资格,请自行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了解。竞价成功后因不具备竞买资格而不能办理财产权利手续的,按悔拍处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因案涉股权起拍价为1元,为确保拍卖目的实现,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特别约定由买受人全部承担。财产权利手续办理过程中,应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竞买前务必充分了解自身是否具备竞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加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拍卖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前述(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委托竞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办理
本次拍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价,竞买人如未开设淘宝账户,需要注册淘宝账号,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资格经法院审核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委托资格未经法院确认而参加竞买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与竞买人个人行为。
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身份资料原件、优先购买申请书、优先购买权证明资料原件)。法院审核确认并在系统录入优先购买资格后,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本院已委托四川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公告发布之日至拍卖结束期间接受电话咨询,并受理看样预约。咨询标的物相关情况请拨打电话:400-995-9166,看样预约请登陆网址www.sfupw.com网站自助预约。
六、竞买保证金缴纳
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并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将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网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七、竞拍方式
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拍卖时间截止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拍卖活动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竞拍结束。竞拍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即为拍卖成交价。
八、竞拍成功确认及公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标的物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成交价格等信息。
九、拍卖价款缴纳及标的物交付
网络拍卖竞价成功后,竞买报名时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3年10月11日前将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价格扣除保证金后的差款)缴入本院指定案款账户(账户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银行账号:6232813800003855064)。竞价未成功的竞买人,系统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买受人将拍卖成交款项交齐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2023年10月20日前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尾款缴纳凭证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如买受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来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成交手续,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向法院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须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来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成交手续。
本院将在确认成交的执行裁定发出后,依法向买受人办理财产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当在收到确认成交的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该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前往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财产权利相关手续。
逾期未办理财产权利相关手续,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及可能发生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等风险由买受人独自承担,本院概不负责。
十、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按期未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即本院不接受延期付款申请)。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价差,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依法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文书送达
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拍卖前须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变更送达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监督电话:028-82917227(此号码只接受投诉,不接受咨询,监督范围仅为拍卖公司及平台不合规行为,对案件流程,信息不做解释,咨询请打公告上的咨询、看样电话。)
法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